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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法修正案引入同意书制度将于2024年5月1日起生效

2023年10月6日,韩国国会通过了新的《商标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引入备受关注的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的内容。修正后的商标法于2023年10月31日公布,并将于2024年5月1日起生效。关于即将实施的修正案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修正内容: 同意书制度 韩国在最新修正的《商标法》中引入了同意书制度,这一新规定为解决在先商标与后申请商标的共存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式。现行商标法中,不允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即使申请人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交在先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KIPO也不会接受。 然而,根据新引入的同意书制度,如果相关方不打算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他们可以通过签署同意书来解决这一问题。具体来说,同意书是当事方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在先商标的所有人同意后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从而避免了因与在先商标冲突而被驳回的问题。这种同意书可以应用于任何需要得到在先商标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例如在申请注册与在先商标相似的商标时。 然而,有一个例外,当两个商标完全相同并且都涵盖相同的商品/服务时,同意书将不被接受。此外,新修正案还增加了一项保护措施,如果基于同意书注册的商标被用于不正当竞争目的,并导致消费者混淆或受骗,那么该商标将被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同意书被滥用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欺骗,该商标将被撤销。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附则中明确规定了,即使在修正案生效之前提交的共存同意书申请,KIPO也会接受。这意味着从2024年5月1日起,无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为何,都可以提交同意书来避免被驳回的问题。 国际注册商标的分案申请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权人可以对其申请或注册中的部分商品进行部分转让,同时任何指定商品都可以从申请或注册中分割。然而,对于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获得的延伸申请和注册,只有在附有部分转让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商品进行分案申请。这意味着,当部分商品被初步驳回时,提交分案申请的选择并不适用于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国际注册商标申请。 然而,此次韩国新修正的商标法取消了这一限制。无论是使用《马德里议定书》体系还是通过国家申请体系,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权人现在都可以对任何指定商品进行分案申请或注册。这一改变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并进一步保护了其权益。 其他修正内容 商标权消灭: 根据之前实行的韩国《商标法》,如果自商标权人死亡之日起三年内其继承人未进行商标权转让登记,那么商标权将于上述三年期限届满的第二日消灭。但是,现行商标法未对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作出规定。为了避免这一弊端,在修正的《商标法》中引入了一项新的条款。新的条款规定,对于已故的注册人在死亡时没有已知的继承人,那么商标权将立即失效。 自动承认商标转换申请的优先权:根据最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在原商标申请中主张优先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转换后的商标申请(例如:追加指定商品注册申请转换为一般商标申请、一般商标申请转换为集体商标申请等)将自动承认并适用原有的优先权声明,优先权文件也将被视为已提交。 放宽以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注册的要求:在提交指定韩国的国际商标申请时,如果韩国国家注册的注册人与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相同、国际注册商标与韩国注册商标一致、并且国际商标注册的领土延伸在国家注册日期之后,则在指定商品/服务重叠的范围内,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将视同于韩国国内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这一修正放宽了以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注册的要求,使得申请人无需在国际商标注册中列出国家注册中涉及的所有商品/服务。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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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韩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比较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在大多数国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且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若审查过程花费过多时间或造成各种延误,则显然会给专利权的实施带来不利。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如韩国等国家的专利制度中设有“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Patent Term Extension, PTE)”;现行中国《专利法》也在最新修订(第四次修订)中正式确立了与国外PTE制度相似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以使遇到不合理延误的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给予期限补偿。 下面将对中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与韩国的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进行介绍。 1. 中国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在中国专利制度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启动需要由专利权人(申请人)主动请求,并且需要满足“满三满四”(即,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条件。 此外,在《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有关“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况。 “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是指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减去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此外,以下情形不属于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中止程序、保全措施、行政诉讼程序、修改专利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复审程序。 “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下发的通知而引起的延迟;2)申请延迟审查;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4)请求恢复权力引起的延迟(专利局造成的延迟除外);5)对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 此次修订还包括对新药发明专利的期限补偿,《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由于新药在上市之前的临床试验及审评审批往往会占用大量时间,导致专利权人在新药上市之后难以充分实施其专利,因此,新药专利期限补偿制度通过对其在审批等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进行额外的期限补偿,从而延长新药专利保护期限,并由此鼓励企业的创新药研发。 配套最新《专利法》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尚未最终确定,上述条款仅仅是给出了一个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大框架,关于具体实施及审查流程等细节暂时还难以明确。目前需注意,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 2. 韩国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 韩国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也是旨在解决由于审查或许可注册等原因导致的专利权人实际实施专利权的期限缩短问题而设立的制度。 与中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相似,对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造成的无正当理由引起的延迟,专利存续期间延长请求同样需要由专利权人主动提出,并且需要满足“完成专利登记日晚于自专利申请日起4年后以及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年后中的较后者“这一时间条件。此外,对于申请人原因造成的延长(例如,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延迟答复等),相应的延长时间则不会被包括在延长的保护期限当中。应注意,存续期间延长申请需要在专利授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韩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医药品及农药相关发明专利也推出了相应的存续期间延长制度。根据韩国《特许法》第八十九条: 为了实施发明而需要根据其他法令得到许可或进行注册等,且该许可或注册等需要进行必要的长期有效性、安全性等试验,从而导致在该期限中无法实施发明时,可延长该发明的存续期间。 由于韩国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的设立相比中国较早,因此该制度目前限定了更加具体的实施对象及实施要求。 例如,存续期间可延长的专利为涉及物质、制程(process)、用途及组合物的专利,并且排除涉及中间体、催化剂及制造装置的专利;专利必须是有效的,即无法对被无效或撤销的专利进行存续期间延长请求;对一件专利,存续期间最多可延长五年,并且只能请求延长一次;申请人需要在得到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但是如果距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日少于六个月则不能请求延长。 以上,对中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和韩国的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进行了简单比较。两者虽然均包括针对审查原因的期限延长制度以及针对药品相关专利的期限延长制度,但各制度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又存在些许区别。为了在有限的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充分利用所拥有的专利,专利权人应该准确掌握各国的期限补偿制度,并通过合理运用相关制度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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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外观设计中的部分审查与全面审查

引言 随着第14版《洛迦诺分类》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部分产品已被调整到不同类别下. 下表列出了部分示例: 调整前分类 调整后分类 产品名 21-02 02-01 锻炼用护腰 28-02 09-05 口红管(包装容器) 03-03 24-05 拐杖 02-03 29-02 一次性口罩 对于在韩国的外观设计申请,本次调整尤为重要,因为其涉及到关于外观设计申请的两种审查制度——部分审查及全面审查。对于外观设计,会根据洛迦诺分类进行部分审查或全面审查。目前,对属于以下七个分类的对象进行部分审查: 01类——食品 02类——服装和服饰用品 03类—— 其他类未列入的旅行用品、箱包、阳伞和个人用品 05类—— 纺织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 09类—— 用于商品运输或装卸的包装和容器 11类—— 装饰品 19类—— 文具、办公用品、美术用品和教学用品 除上述分类之外,属于其他分类的产品外观设计均需要进行全面审查。 由上表中的示例可知,前两项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调整之后成为了部分审查对象,而后两项则成为了全面审查对象。 那么,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呢? 部分审查(非实质审查) 这是一种快速审查程序,通常适用于对潮流敏感或生命周期较短的外观设计。与实质审查不同,部分审查不会涉及到新颖性或创造性等内容,而是仅审查以下内容: 申请资料(例如,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和附图是否合规) 基本内容(例如,是否与国旗或国徽相似、违反公德、容易与他人产品产生混淆或纯功能) 工业实用性 有限的新颖性要求(不能是“广为人知”的设计,或者是广为人知的形状、图案或颜色的组合) 外观设计部分审查的审查周期通常为两周到三周左右,因此可以较快地获得保护。 部分审查的另一特点是,外观设计在《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告(公开)之后会存在一段异议期。由于在审查过程中进行的新颖性检索有限,因此任何人均可以在异议期内有机会对该外观设计提出异议申请。异议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异议期过后,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对该外观设计请求无效。 对于外观设计的部分审查,包括申请费和年费的大多数官费也会较低,其中,申请费目前为45,000韩元/件,年费为34,000韩元/年(年费在外观设计的有效期中是固定的)。 全面审查(实质审查) 顾名思义,全面审查是一个实质审查过程,除了上述部分审查中的审查内容之外,还包括更加全面的新颖性审查。 由于审查涉及的内容较多,全面审查所需的时间较长,目前约为6-12个月。在全面审查中,外观设计在注册并公告于《外观设计公报》之后便不再有异议期。如果想要对其注册提出异议,则必须要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全面审查的申请费是部分审查的两倍以上(目前,申请费为94,000韩元/件),而且与发明专利相似,其年费会随着外观设计的保护时间的增加而增加。目前,第4年至第6年的年费会增加至35,000韩元/年,而第13年至第20年的年费会增加至210,000韩元/年。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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