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在大多数国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且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若审查过程花费过多时间或造成各种延误,则显然会给专利权的实施带来不利。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如韩国等国家的专利制度中设有“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Patent Term Extension, PTE)”;现行中国《专利法》也在最新修订(第四次修订)中正式确立了与国外PTE制度相似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以使遇到不合理延误的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给予期限补偿。
下面将对中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与韩国的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进行介绍。
1. 中国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在中国专利制度中,发明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启动需要由专利权人(申请人)主动请求,并且需要满足“满三满四”(即,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条件。
此外,在《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有关“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情况。
“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是指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减去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此外,以下情形不属于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中止程序、保全措施、行政诉讼程序、修改专利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复审程序。
“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下发的通知而引起的延迟;2)申请延迟审查;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4)请求恢复权力引起的延迟(专利局造成的延迟除外);5)对于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
此次修订还包括对新药发明专利的期限补偿,《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由于新药在上市之前的临床试验及审评审批往往会占用大量时间,导致专利权人在新药上市之后难以充分实施其专利,因此,新药专利期限补偿制度通过对其在审批等过程中所耗费的时间进行额外的期限补偿,从而延长新药专利保护期限,并由此鼓励企业的创新药研发。
配套最新《专利法》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尚未最终确定,上述条款仅仅是给出了一个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的大框架,关于具体实施及审查流程等细节暂时还难以明确。目前需注意,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
2. 韩国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
韩国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也是旨在解决由于审查或许可注册等原因导致的专利权人实际实施专利权的期限缩短问题而设立的制度。
与中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相似,对于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造成的无正当理由引起的延迟,专利存续期间延长请求同样需要由专利权人主动提出,并且需要满足“完成专利登记日晚于自专利申请日起4年后以及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3年后中的较后者“这一时间条件。此外,对于申请人原因造成的延长(例如,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通知延迟答复等),相应的延长时间则不会被包括在延长的保护期限当中。应注意,存续期间延长申请需要在专利授权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韩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医药品及农药相关发明专利也推出了相应的存续期间延长制度。根据韩国《特许法》第八十九条:
为了实施发明而需要根据其他法令得到许可或进行注册等,且该许可或注册等需要进行必要的长期有效性、安全性等试验,从而导致在该期限中无法实施发明时,可延长该发明的存续期间。
由于韩国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的设立相比中国较早,因此该制度目前限定了更加具体的实施对象及实施要求。
例如,存续期间可延长的专利为涉及物质、制程(process)、用途及组合物的专利,并且排除涉及中间体、催化剂及制造装置的专利;专利必须是有效的,即无法对被无效或撤销的专利进行存续期间延长请求;对一件专利,存续期间最多可延长五年,并且只能请求延长一次;申请人需要在得到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专利保护期限延长,但是如果距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日少于六个月则不能请求延长。
以上,对中国的专利保护期限补偿制度和韩国的专利存续期间延长制度进行了简单比较。两者虽然均包括针对审查原因的期限延长制度以及针对药品相关专利的期限延长制度,但各制度在具体实施细节上又存在些许区别。为了在有限的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充分利用所拥有的专利,专利权人应该准确掌握各国的期限补偿制度,并通过合理运用相关制度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