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修订了商标《商品相似性审查指南》(Examination Guidelines on Similarity of Goods)。修订的指南中有一项显著变化,主要涉及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似性范围的调整。
对于2021年1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所有商标申请,软件类商品需要根据其用途进行指定。此次修改还要求审查员在审查与软件相关商标的相似性时,考虑软件应用的目的和性质,避免商标申请对商品和服务来源造成混淆。
商标与指定商品的关系
注册商标的保护效力仅限在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因此在商标申请书中需具体注明商品名称。如果对商品名称进行宽泛描述的话,因其相似范围过大,所涉及的商标权效力也随之扩大。因此,商品名称需要被限制在适当的范围。
关于规范商品名称的问题
根据韩国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的指定商品需在韩国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规范商品名称目录表中选择。在过去的规范商品名称目录表中,与软件相关的商品是宽泛描述的。例如“计算机软件”“智能手机应用软件”等。这种宽泛描述使商标持有人对商标权的效力范围认知过广,误以为适用于所有应用程序的软件。但在现实中,商标持有人普遍仅使用限于特定用途的软件。因此,竞争公司想要注册不同用途的近似商标时,过度被限制商标选择权已成为其问题点屡屡被指出。
根据新修改的商品相似性审查指南,软件相关的规范商品名称需明确地说明“用途”,并且分类为第42类/S123301群。更具体地说,新修改的软件相关规范商品名称分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游戏软件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内的个别规范商品名称需明确说明该软件的特定用途。例如在规范商品名称目录中删除了“计算机软件”“智能手机应用软件”等宽泛而抽象的名称,仅保留了注明用途的规范商品名称,如“游戏软件”“汽车导航软件”等。
法律上,韩国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规范商品名称只是一个例子。商标申请人只要遵循规范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也可以自行创建软件商品的名称并将其作为指定商品名称。
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相似判断
商品和服务之间原则上相似度低,这只不过是推测。当综合考虑后如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混淆时,可判断商品与服务较为相似。
另外,根据修改后的商品相似性审查指南,如果指定商品是与软件相关的商品,则适用特别规定。也就是说,软件商品与软件服务之间的相似性判断中,需重点考虑商品与服务的使用用途是否一致以外,还需考虑经营者、经营场所、消费者等因素综合判断。此外,只有商标整体相同或极为相似的情况下才视为软件商品与服务之间相似。
商品相似性审查指南主要修改内容
修改前 | 修改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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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改的商品相似性审查指南反映了软件在各行各业中被广泛使用的实际情况。在数字化转型时代,需要树立符合软件行业实际交易的合理的商品标准,以便让希望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可以获得与软件相关的商标权。同时,此次修订案可被理解为是韩国知识产权局为反映美国等国外的商标审查实务,接轨国际化审查标准所做的努力。
在此,基于新的修订案,建议中国的商标申请人在申请韩国商标前,确定指定商品名称时,应符合新修改的审查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与指定商品相关的审查意见(驳回理由),从而减少费用支出,进而取得有效而又强大的商标权。
-俞炳虎
** Related link: NAN SH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enter
Written by Ben YU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