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1年9月9日,韩国 大法院(韩国最高法院)对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上传的视频作品链接发布至个人网站的行为侵犯著作权。(案件编号:2017do19025)
在过去,法院对链接行为不认为其构成侵犯著作权。那么在本判例中是以什么根据认定链接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明知,不知名人士将属于著作权人的电视剧,电影等视频制作的作品(本案视频作品)随意上传至境外服务器的视频共享网站,当网站用户点击该链接时, 著作权作品将被传播,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传播权。
被告人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发布了本案视频作品的链接,并从中获得了广告收入。当网站访问者点击该链接时,将自动跳转至加载屏幕,随后视频被传播。 检察官对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协助不知名人士侵犯著作权人的传播权的行为提起了公诉。
相关法律
《 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著作权人具有将自己的著作品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 著作权法》第2条第7款规定:“公众传播”是指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传播或者转播表演、唱片、广播或数据库等作品,向公众提供这些信息,以便公众可以接收或获取这些信息。
《刑法》第32条规定: 协助,教唆他人犯罪的,作为从犯处罚。
法院观点
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
一审和二审法院认为,链接仅表明作品在互联网上的网址信息或路径,由于互联网用户需通过点击链接并访问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或公众传播权的网页时才能访问相关侵权内容,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没有为侵权行为本身提供便利,而只是利用了传播权已经被侵犯的情况,故不能将被告的行为视为协助侵权行为。
大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
根据现有的先例,大法院认为,由于链接仅对应于请求传输作品的指令、请求的准备或连接至作品的途径,因此设链行为本身并不对应于作品的“传播”, 发布链接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公众传播权。 然而,大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明知侵权行为,仍继续在其网站上发布侵权作品的链接,让公众轻松访问侵权内容,以谋取利益。 由此便利了不知名人士提供侵权内容供公众使用的罪行, 故可成立协助侵犯传播权罪。
结语
在以往的判例中,大法院立场一直都是“仅以侵犯著作权人公众传播权的网页等进行链接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构成帮助侵犯公众传播权。” 然而,此案中大法院一改以往的立场,表明仅链接行为就可以构成帮助侵犯公众传播权。
同时,大法院还表明 “如果行为人没有明确认识到链接行为会导致侵权的话,则不能成立帮助侵权。如果没有持续发布侵权内容的链接以谋取利益的情况下,链接行为与实施犯罪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会被否定,或者从法律秩序的整体观点来看,如果具备了社会相当性的情况下, 则侵犯公众传播权的帮助行为可视为不成立。”
据以往的判例,侵权者发布侵权内容的链接,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因此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有不足之处。本判例的重大意义在于,不仅认定了链接行为构成帮助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性, 还确立了构成帮助侵权罪的具体标准, 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链接自由的同时, 加强了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Written by Jae-sang LIM